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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生態環境責任 | |
提起企業的社會責任,許多人想到的可能就是慈善捐款之類的行為,其實不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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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時任聯合國秘書長的安南在瑞士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上提出的“企業社會責任”包括在人權、勞工及環境方面的9項要求,其中在環境方面的3項要求是:企業應對環境挑戰未雨綢繆;主動增加對環境承擔的責任;鼓勵無害技術的發展與推廣。企業作為社會公民,對資源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如果企業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積極進行技術革新,不僅可減少生產活動各個環節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同時也可以降低能耗,節約資源,減少企業生產成本,從而使產品價格更具競爭力。 但是在國內,一些公司不但長期存在超標排污、破壞生態的違法行為,而且在環境信息的公開上也是躲躲閃閃,有意逃避公眾的監督。2010年福建紫金礦業紫金山銅礦濕法廠發生銅酸水滲漏事故,事故造成汀江部分水域嚴重污染,紫金礦業瞞報9天后才向社會公布。有實力的大企業、上市公司在環境責任信息披露中的狀況尚且如此,其他中小企業能及時準確地披露環境責任信息的可能性就可想而知了。 企業缺乏環境責任,除了企業自身的原因,至少有以下3個方面的因素。一是法律約束力不夠。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環境立法方面取得的進步不容置疑,但仍然有一些缺陷。有不少環境法律法規缺乏可操作性,被一些法律專家稱為“沒有大錯也無大用”。比如要處理一起環境違法案件,按正常程序走下來需要的時間就很長,如果排污企業再玩弄花招故意拖延,結案就更是遙遙無期。在公眾參與和信息公開方面,法律也缺乏操作性,致使環境受害者很難維護自己的權益,污染者免于被追究責任。 二是環境執法不嚴,受地方行政干擾嚴重。以GDP增長論成敗的考核衡量體系決定著官員的仕途,急功近利的思想驅使之下,一些地方政府對企業污染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雖然眼下政績考核體系己有很大的改進,環保的內容己從無到有,但是必須警惕陽奉陰違的現象發生。政府在評價企業時,不能單純看利潤、規模,還應看其是否履行環境責任,并推出一系列措施對積極履行責任的企業提供一些政策優惠,鼓勵企業自愿、全面踐行社會責任。 三是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程度還較低。近年來,雖然一些環保民間組織通過舉辦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公布了一些企業的環境表現,將其污染排放置于公眾的監督之下,但他們作為公眾利益或弱勢群體的代表,同樣在獲得企業環境信息方面處于不利地位,因此很難影響社會責任的履行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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