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洛克風格雖然繼承了文藝復興時期確立起來的錯覺主義再現傳統,但卻拋棄了單純、和諧、穩重的古典風范,追求一種繁復夸飾、富麗堂皇、氣勢宏大、富于動感的藝術境界。巴洛克風格的在繪畫方面的最大代表是法蘭德斯畫家魯本斯,在建筑與雕刻方面的主要代表是意大利的貝爾尼尼。
自十八世紀以來,藝術史家和考古學家們特別重視風格的研究。所謂"風格" 意味一件作品是依照某種特定的組合方式而構成的,它本身有著的內在諧和一致,但又明顯地區別于其它的風格,故能給人以深刻的印象。風格的形成,當然是某一個時代和作者藝術發展成熟的表現。
不過,巴洛克作為一種風格,卻一直是美術史家們有爭論的問題。"巴洛克"一詞的原義,含有不整齊、扭曲、怪誕的意思,大約是十八世紀古典主義者奉贈給自己不太贊同的前輩藝術的一個稱號。從時間上說,"巴洛克"流行于十七世紀至十八世紀初。所以有人把整個十七世紀各國的藝術--意大利、西班牙、弗蘭德爾、荷蘭、法……都列在"巴洛克"范圍之內。